(2016)沪0115民初550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原告蔡明才与被告蔡才明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明才,蔡才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5民初55062号原告蔡明才,男,1956年4月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蔡才明,男,1957年6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蔡明才与被告蔡才明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明才及被告蔡才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明才诉称,被告擅自侵占集体河面填渣土被村民委员会批评后不但不收敛,反而得寸进尺,又在原告宅西的河面敲了三根水泥桩,被原告阻止,为此被告进行报复。2016年4月30日上午,原告在自家屋后面修缮屋墙面时,遭到被告突然手持2米长的钢管隔墙猛砸原告的防盗窗栅栏和墙面,致使三扇防盗窗栅栏损毁及一处墙面角损坏。原告及妻子见状后,为保房自卫,即夺去被告手中的钢管,被告却用砖头袭击乱掷原告夫妻,致原告夫妻多处受伤。原告夫妻忍无可忍,亦用砖头还击,被告身受轻伤。后原告报警,并向村民委员会反映,做了调解笔录,但被告拒不向原告赔偿,调解无果。原告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559元(人民币,下同)、误工费2,100元。被告蔡才明辩称,双方之前有过纠纷,2016年4月28日,被告家里南边造房子,原告趁被告上班的时候,把三根水泥桩弄坏,毛竹拔掉。为此被告向村民委员会反映,要求原告恢复原状,原告不愿意。2016年4月30日,被告用棍子敲了原告家的墙面一下,再次要求原告恢复原状。后来原告和被告用砖头扔来扔去,原告的妻子用铲子打被告。报警后双方在派出所做好笔录去看病,原告看病的时间对不上。原告举报被告侵占河道,相关部门核查过,没有定性。原告已经退休,拿农保养老金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叔伯兄弟,相邻而居,素有旧怨。2016年4月28日,原告擅自拆除填埋被告搭建的水泥桩和脚手架,被告要求恢复原状,原告拒绝。2016年4月30日上午,原告和妻子李月新在自家宅基地房屋处劳作,被告前往交涉,双方发生口角,被告遂手持管状物体击打原告家房屋的墙面和窗户铁栅栏。后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互扔砖头,互有损伤。双方打架后向公安部门报警,并至医院就医。双方的矛盾经上海市浦东新区大团镇园艺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协调无果,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和误工费共计2,659元。以上事实,由上海市浦东新区大团镇园艺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纠纷和调解情况说明、医疗费病史及收据、公安机关制作的询问笔录及原告、被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涉案纠纷发生之前,有原告的引发因素,涉案纠纷发生过程中,原、被告双方有争执、互殴,均欠理性和冷静,本院认为双方对此次纠纷引发的损失后果具有同等过错。故对原告的人身损失,由被告承担50%的责任,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负。关于原告损失金额的确认,本院凭据支持医疗费559.10元。误工费,鉴于原告的举证不足以证明其所主张的金额,本院结合其实际年龄和劳动能力情况及病假单,酌情支持一周的误工费511元。需要指出的是,“千里传书只为墙,让人三尺又何妨?XX长城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古人以宽容大度留下“六尺巷”的美谈。原、被告既是亲戚,又是近邻,却为相邻关系和日常琐事常起纠葛,虽然一时遂了“人争一口气,佛争一炷香”的痛快,但却长期陷入损人不利己的烦恼中,得不偿失。希望原、被告能平心静气,冷静沟通,解决矛盾,为自己创造一个愉快、平静的生活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蔡才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蔡明才人身损害损失535.05元;二、驳回原告蔡明才的其余诉讼请求。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蔡明才已预交),由被告蔡才明负担。被告蔡才明负担之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叶利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薛 妹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