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11民初19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张某与尤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尤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11民初1944号原告:张某,男,1985年7月15日出生,住蚌埠市淮上区小蚌埠。委托诉讼代理人:司福志,蚌埠市小蚌埠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尤某,女,1986年5月21日出生,住蚌埠市淮上区小蚌埠。原告张某与被告尤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李思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茜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