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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民初90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北京途牛天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远景共业健身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途牛天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远景共业健身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6民初9073号原告:北京途牛天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天华大街5号院12号楼12层1203室。法定代表人:周晓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利,女,1983年11月12日出生,北京途牛天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职员。被告:北京远景共业健身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方庄2号院3号楼2层3-6号09B。法定代表人:李钢。原告北京途牛天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途牛公司)与被告北京远景共业健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景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途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远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北京途牛天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预付款8830元;2、被告支付滞纳金5万元;3、给付违约金5万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3月17日,原被告签订《小泥人-康雅合作协议》,约定原告在小泥人分销系统销售平台上及团购网站等平台康雅健身游泳票,合同签署后,原告付给被告10000元预付款,用于小泥人的网络客户接待款项,合同履行到2015年3月底,原告在没接到通知的情况下,原告的网络票不能在被告场馆使用了。原告联系被告座机,告知已经不是原来公司了。根据合同协议第三项:合作产品第5条规定,如果停业需要将预付款7个工作日退回,如果不退回按1%的滞纳金。同时合同约定,违反本合同条款任何一条,违约方要向守约方支付合同违约金5万元。被告远景公司未提出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3月17日,原告途牛公司(甲方)与被告远景公司(乙方)签订《小泥人-康雅健身合作协议》,约定原告在小泥人分销系统销售平台上及团购网站等平台销售康雅健身游泳票,合作价为30元。合同有效期自2014年3月17日至2017年3月17日。甲方给付乙方预付款,合同有效期结束后剩余预付款乙方须在7个工作日内退还甲方(合作期间如停业或装修超过15天以上者也需退回),如约定时间内未退还,需应付每日1%的滞纳金。违约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任何一条内容,应当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罚违约金5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给付被告预付款10000元,并依约销售康雅健身游泳票。违约方要向守约方支付合同违约金5万元。合同签署后,原告付给被告10000元预付款。合同初期,原告销售39张票。后期原告销售的游泳票即不能在被告场馆使用。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及质证的权利。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小泥人-康雅健身合作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原告依约交付预付款并销售游泳票,被告应保证客户持票卷消费提供服务。原告销售39张票后,被告不再为持票卷客户提供服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销售39张票,双方合作价为30元,共计1170元,原告给付预付款10000元,差额为883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8830元预付款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关于滞纳金及违约金,原告主张过高,本院酌情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远景共业健身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途牛天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预付款8830元;二、被告北京远景共业健身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途牛天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滞纳金2000元、违约金3000元;三、驳回原告北京途牛天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76元,由被告北京远景共业健身有限公司负担304元(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原告负担2172元(已交纳)。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北京远景共业健身有限公司负担(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罗红军人民陪审员     曹静波人民陪审员     张丽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梁 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