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3执15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李秀芳与陈金燕、林志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芳,陈金燕,林志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15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秀芳,女,195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陈金燕,女,197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林志明,男,197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79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陈金燕、林志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金燕、林志明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李秀芳借款人民币107200元及利息(其中,借款本金61600元、45600元的利息分别自2015年1月1日起、2015年2月15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22元、执行费人民币1508元,但被执行人陈金燕、林志明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于2016年4月29日、2016年10月13日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除查到被执行人陈金燕、林志明有部分银行存款外和房产一套、汽车一辆外,查无被执行人土地使用权等财产可供执行;2、于2016年4月29日冻结被执行人陈金燕、林志明的银行存款,但仅冻结到几十元的余额,没有扣划价值,本院未予扣划;3、于2016年5月17日将被执行人陈金燕、林志明纳入失信名名单,对其予以信用惩戒;4、另案于2015年10月20日对被执行人陈金燕所有的址在南安市的房产办理了查封登记手续,但因该房产目前系其唯一居所,暂不宜交付拍卖;5、另案于2016年10月10日对扣押了被执行人林志所有的闽C10X**号小型汽车,目前该车正在拍卖中。现因查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李秀芳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和下落,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景山审 判 员 潘阿瑶代理审判员 尤松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