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3执异1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环球巨富(北京)投资有限公司等仲裁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东,环球巨富(北京)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3执异143号案外人北京国都巨富投资管理顾问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东里*号院*号楼501内****室。法定代表人王杰,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代理人曹剑锋,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郑东,女,1969年12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环球巨富(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院3号楼25层2902。法定代表人王杰。郑东申请执行环球巨富(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巨富公司)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北京国都巨富投资管理顾问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国都巨富中心)向本院提出案外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国都巨富中心提出异议称,法院于2016年6月20日要求禁止向环球巨富公司支付其在锦泰—环球巨富量化精选一号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项下应属的全部本金及损益,对此,案外人提出异议。具体理由如下:法院冻结的期货交易资金中环球巨富公司的份额,所对应的资金的所有权不归属于环球巨富公司所有,而是归属于国都巨富中心,环球巨富公司仅仅是作为国都巨富中心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管理运作合伙企业的资金,在合伙企业没有清算退货前,这些资金不是环球巨富公司所有,法院如果将这些资金执行回到法院并发给申请执行人,就侵害了合伙企业的权益也侵害了广大投资人的权益,因此请求法院撤销(2016)京03执字第177、35、178、253、265、349、549、59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本院查明,郑东申请执行环球巨富公司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环球巨富公司的财产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本院认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的,有权对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案外人提出异议的,对涉案财产有登记的,按照登记机构的登记判断;无登记的,按照合同等证明财产权属或者权利人的证据判断。现案外人国都巨富中心主张本院查封的财产不属环球巨富公司所有,应属国都巨富中心所有,但其所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因此,本院对涉案财产采取执行措施,于法有据,国都巨富中心所提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驳回案外人北京国都巨富投资管理顾问中心(有限合伙)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认为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 可审 判 员 孙宏磊代理审判员 李 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谢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