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4执141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杨海丽与王先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海丽,王先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4执141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杨海丽,安徽省地矿局326地质队职工。被执行人:王先林,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海丽与被执行人王先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先林在中国工商银行潜山支行的存款人民币2246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为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