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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2执2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方天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方天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2执276号申请执行人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云霄县。法定代表人潘周平,任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怿,男,197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被执行人方天宝,男,198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云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方天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偿还借款人民币7400元及利息,代垫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经查,被执行人方天宝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依法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立雄审判员  黄艺生审判员  何国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蔡沛欣附注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