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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2执字第1467号

高广友与万宏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广友,万宏奕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2执字第1467号申请执行人高广友。

被执行人:万宏奕。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广友大连分行与被执行人万宏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蒋希宏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晓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