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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执复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欧阳晓春与微软移动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微软移动(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执复37号复议决定书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微软移动(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原诺基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法定代表人:本杰明·欧道夫,董事长。复议申请人微软移动(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软移动公司)因不服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道里法院)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的(2013)里法执字第659-1号罚款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微软移动公司提出,道里法院作出的罚款决定与法律和事实相违背,属于滥用执行权力,请求撤销。经审查查明,道里法院在执行欧阳晓春与微软移动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该院于2013年7月2日,责令微软移动公司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里民三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道里法院于2016年9月12日对微软移动公司罚款20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微软移动公司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因此道里法院对微软移动公司的罚款决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如下:驳回复议申请人微软移动(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原罚款决定。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