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922民初16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陈三娃诉陈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三娃,陈苏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22民初1664号原告:陈三娃被告:陈苏红原告陈三娃与被告陈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原告陈三娃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三娃撤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三娃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王 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凯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