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8民初33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勤英与僧冠杰、刘铁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勤英,僧冠杰,刘铁庄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8民初3317号原告李勤英,女,198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委托代理人王丽娟、侯文良,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僧冠杰,男,成年人,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被告刘铁庄,男,成年人,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勤英诉被告僧冠杰、刘铁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勤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精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叶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