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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4民初29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范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4民初2911号原告:范某,女,1979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被告:杨某,男,197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沈丘县。原告范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范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范某负担。审判员  沈瑞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芦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