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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8民初16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南宁乔顿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梁洪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乔顿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梁洪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8民初1647号原告:南宁乔顿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工业园建业二街4号。法定代表人:施瑞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纯忠,该公司职员。被告:梁洪云,男,壮族,1984年5月54日出生,住所地广西柳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宁乔顿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梁洪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宁乔顿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以被告梁洪云已履行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南宁乔顿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宁乔顿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9元,依法减半收取169.5元,由原告南宁乔顿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宣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蔡海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