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3民初121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重庆盈多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盈多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3民初12135号原告:重庆盈多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法定代表人:余玲玲,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灿岗,男,重庆盈多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男,重庆盈多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张强,男,198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原告重庆盈多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重庆盈多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盈多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盈多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重庆盈多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贾敏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傅 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