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21民初52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吕某与周正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周正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1民初5246号原告吕某。法定代理人吕庆海。被告周正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公司,住所地海安县高新区长江中路126号。负责人张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贺鹏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与被告周正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既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