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02执483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达州市精诚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达州市宏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达州市精诚建材有限公司,达州市宏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02执483号之七申请执行人达州市精诚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前梅,董事长。被执行人达州市宏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诗梅,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达州市精诚建材有限公司与达州市宏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在诉讼中,查封的财产另案已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也巧审判员 赵黎明审判员 郝德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 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