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03执48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梁新爱与王胜刚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新爱,王胜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冻结)(2016)鲁0503执481-3号申请执行人:梁新爱。被执行人:王胜刚(又名王光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河民初字第97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胜刚账户内存款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月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