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2民初165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何菊英诉吕凯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菊英,吕凯,王东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16598号原告:何菊英,女,住北京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建忠(系原告何菊英之夫)。被告:吕凯,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梅,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东生,住北京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菊英诉被告吕凯、王东生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何菊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吕凯、王东生的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菊英撤诉。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原告何菊英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佘亚妮审判员 姚玮东审判员 齐 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萍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