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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磁民初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河北省磁县光明水泥制造厂与李玉成、磁县台城乡东城基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省磁县光明水泥制造厂,李玉成,磁县台城乡东城基村民委员会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磁民初字第711号原告:河北省磁县光明水泥制造厂地址:磁县台城乡东城基负责人:郭秀花,该厂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司文艺、孙会民,河北滏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玉成,男,195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磁县。委托代理人:牛长生、李洪亮,河北冀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磁县台城乡东城基村民委员会原告河北省磁县光明水泥制造厂与被告李玉成、磁县台城乡东城基村村民委员会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原告河北省磁县光明水泥制造厂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省磁县光明水泥制造厂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河北省磁县光明水泥制造厂负担。审 判 长  胡红勇审 判 员  徐海新人民陪审员  杨亚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