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122民初字43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2民初字4332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农民,现住址沈阳市辽中区。被告高某某,男,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