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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民初109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江阴市中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江阴市弘盛禽业专业合作社、江阴市神龙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中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阴市弘盛禽业专业合作社,江阴市神龙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江阴市澄禾禽业有限公司,张亚萍,严峻,张立,刘松,张红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81民初10979号原告:江阴市中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长江路152-1号。法定代���人:杨兴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奚若岚,江苏春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伟杰,江苏春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阴市弘盛禽业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江阴市祝塘镇建南村西山头108号。法定代表人:张亚萍。被告:江阴市神龙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江阴市新桥镇圩里村江阴市澳美毛纺有限公司北面300米。法定代表人:刘松,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新尧,江阴市陆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阴市澄禾禽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祝塘镇北山头村。法定代表人:张亚萍。被告:张亚萍,女,1966年3月22日生,汉族。被告:严峻,男,1967年1月4日生,汉族。被告:张立,男,1975年11月20日生,汉族。被告:刘松,男,1972年9月19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新尧,江阴市陆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红蓉,女,1971年3月1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新尧,江阴市陆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江阴市中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弘盛禽业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弘盛合作社)、江阴市神龙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神龙合作社)、江阴市澄禾禽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澄禾公司)、张亚萍、严峻、张立、刘松、张红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源公司诉称事实:1、主债务情况:贷款人是弘盛合作社,贷款于2015年3月30日发放,于2015年9月30日到期,贷款本金30万元。截至2015年9月30日,尚结欠贷款本金30万元、期内利息2000元;期内利率为月利率10‰,逾期利率为期内利率上浮50%。弘盛合作社应承担中源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2万元。2、人的担保情况:神龙合作社、澄禾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严峻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张亚萍、张立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刘松、张红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请求法院判决:1、弘盛合作社应立即归还中源公司借款本金30万元、期内利息2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3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上浮50%计算的逾期利息,并赔偿律师费损失2万元。2、神龙合作社、澄禾公司对弘盛合作社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严峻对弘盛合作社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张亚萍、张立对弘盛合作社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刘松、张红蓉对弘盛合作社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弘盛合作社、澄禾公司、张亚萍、严峻、张立未到庭答辩。被告神龙合作社、刘松、张红蓉认可对弘盛合作社的借款提供担保的事实,对具体结欠金额及律师费由法院予以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源公司诉称事实有借款合同、借款凭证、保证合同、家庭财产连带担保责任承诺书、承诺书、结欠本息清单、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等证据在卷证实,并得到被告神龙合作社、刘松、张红蓉的认可,被告弘盛合作社、澄禾公司、张亚萍、严峻、张立未到庭答辩,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江阴市弘盛禽业专业合作社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江阴市中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万元、期内利息2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3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0‰上浮50%计算的逾期利息。二、江阴市弘盛禽业专业合作社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江阴市中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律师费损失2万元。三、江阴市神龙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江阴市澄禾禽业有限公司对江阴市弘盛禽业专业合作社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严峻对江阴市弘盛禽业专业合作社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张亚萍、张立对江阴市弘盛禽业专业合作社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刘松、张红蓉对江阴市弘盛禽业专业���作社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050元、保全费2520元,共计5570元(江阴市中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弘盛禽业专业合作社、江阴市神龙生态养殖专业合作社、江阴市澄禾禽业有限公司、张亚萍、严峻、张立、刘松、张红蓉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江阴市中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无锡���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梁溪支行,账号:11×××05)。审判员  沈洪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华吉红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