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02民初57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周彤与田菲、王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彤,田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02民初5731号原告周彤,男,1970年9月20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委托代理人樊树升,内蒙古易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某某,男,1972年7月28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告王某某,男,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彤诉被告田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676元,由原告负担10838元,退还原告10838元。审 判 长 曹 惠代理审判员 赵 迅 恒人民陪审员 斯琴巴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郭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