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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02民初53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湖州众捷纺织有限公司与湖州银格户外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众捷纺织有限公司,湖州银格户外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湖州众捷纺织有限公司,湖州银格户外旅游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02民初5375号原告:湖州众捷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湖州滨河南区162幢。法定代表人:顾顺山,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湖州银格户外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机电路。法定代表人:唐业,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众捷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州银格户外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陆学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