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40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原告陆伟、曹绪林与被告中央储备粮广元直属库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伟,曹绪林,中央储备粮广元直属库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4031号原告陆伟,男,生于1970年4月15日,汉族。原告曹绪林,男,生于1957年2月14日,汉族。上列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殷勇,四川神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央储备粮广元直属库,住所地:广元市上西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吴向东,主任。委托代理人黄雪韬,四川华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陆伟、曹绪林与被告中央储备粮广元直属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伟、曹绪林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伟、曹绪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265元,减半收取11632.50元,由原告陆伟、曹绪林负担。审 判 长 周 虹人民陪审员 陈玉素人民陪审员 任坤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