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423民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吕玉峰与康振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玉峰,康振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3民初33号原告:吕玉峰,女,1979年5月7日生,汉族,住临漳县。被告:康振东,男,1978年2月8日生,汉族,住成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玉峰与被告康振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供的被告康振东的住址,找不到被告康振东,无法查明是否确有其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吕玉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1800元退回原告吕玉峰。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海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