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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民终13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经涛、王聘、蒋守玉、王平波、王东凤、王秋生、龙积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王聘,刘经涛,蒋守玉,王平波,王东凤,王秋生,龙积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民终13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蒸湘北路27号。负责人:戴绪清,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端生,男,195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大专文化,该分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聘,男,193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南县人,初中文化,无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经涛,女,193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南县人,小学文化,无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守玉,女,195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南县人,小学文化,务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平波,男,198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南县人,高中文化,公务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东凤,女,197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南县人,本科文化,公务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秋生,男,195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南县人,小学文化,无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积君,男,197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初中文化,司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经涛、王聘、蒋守玉、王平波、王东凤、王秋生、龙积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2015)南法民一初字第5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刘经涛、王聘、蒋守玉、王平波、王东凤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蒋立新审判员  伍文振审判员  邓 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费奕璇校对责任人:伍文振 打印责任人:费奕璇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