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3民初54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王琴与董琼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琴,董琼芳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5481号原告:王琴,女,197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董琼芳,女,197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荣,安徽品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勤,安徽品涵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琴与被告董琼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2016年10月18日,原告王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琴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00元,由原告王琴负担。审判员 彭 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卫志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