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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6执12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蒋保如、蒋家朋等与姚蒋超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保如,蒋家朋,蒋保爱,蒋保云,蒋保凤,蒋保涵,蒋保群,蒋保波,姚蒋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1288号申请执行人:蒋保如,男,1966年7月7日出生,农民,住凤阳县。申请执行人:蒋家朋,男,1938年4月4日出生,农民,住凤阳县。申请执行人:蒋保爱,女,1964年3月9日出生,农民,住凤阳县。申请执行人:蒋保云,女,1964年9月15日出生,农民,住凤阳县。申请执行人:蒋保凤,女,1969年2月11日出生,农民,住怀远县。申请执行人:蒋保涵,男,1971年5月5日出生,农民,住凤阳县。申请执行人:蒋保群,男,1975年5月1日出生,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蒋保波,男,1979年6月3日出生,农民,住址同上。上述委托代理人:蒋保如,男,1966年7月7日出生,农民,住凤阳县。被执行人:姚蒋超(曾用名蒋超),男,1990年12月19日出生,农民,住凤阳县,蒋保如等人与姚蒋超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1)凤刑初字第001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故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阳县人民法院(2011)凤刑初字第001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钱远标审 判 员  胡之水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史大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