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执49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叶丰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叶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4927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南城路25号。法定代表人:吴政,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卫,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叶丰,男,197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黄叶丰(2015)甬慈逍商初字第2465号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人已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黄叶丰尚应支付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款24937.07元,并承担诉讼费398元、执行费274.06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82执492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旭 强审判员 莫 建 江审判员 寿 森 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施淑芳(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