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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2民初35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杨洋与李学会、菅林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洋,李学会,菅林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202民初3572号原告:杨洋,女,198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大武口区。被告:李学会,女,197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住所不详。被告:菅林岗,男,1972年4月7日出生,汉族,职业、住所不详。原告杨洋与被告李学会、菅林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2.自2016年9月19日后以本金3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6%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二被告系朋友,2015年二被告找到原告,称急需资金周转,原告分两次共向被告出借30万元,被告为李学会为此出具借条两张。经催要,二被告均拖延不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以致依法不能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使诉讼程序不能正常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退还原告杨洋。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国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翠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