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3执11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李强与阮怀健、杨庆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强,阮怀健,杨庆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1140号申请执行人:李强,男,1971年2月13日出生,建筑××管理人员,住安徽省长丰县。委托代理人:段启伍,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阮怀健,男,1964年8月19日出生,职业,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现住址。被执行人:杨庆芝,女,1964年4月2日出生,职业,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现住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强与被执行人阮怀健、杨庆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查明,除查封的房产一时难以处置外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32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明民审判员 所利亭审判员 高 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周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