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8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陈德书与肖兴誓杨瑷齐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德书,杨维,XX,重庆升辉物业开发有限公司,杨斌,杨晓,杨瑗齐,肖兴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8执81号申请执行人陈德书,女,194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巴南区人,居民,住重庆市巴南区。被执行人杨维,女,196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渝北区人,居民,住重庆市渝北区。被执行人XX,男,196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居民,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执行人重庆升辉物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镇新牌坊三路103号升辉雅舍1单元1-4号,组织机构代码20283999-8。法定代表人杨维,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杨斌,男,1969年3月4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居民,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执行人杨晓,男,1990年6月2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渝北区人,居民,住重庆市渝北区。被执行人杨瑗齐,女,199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居民,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执行人肖兴誓,男,1963年7月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居民,住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德书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彭法民初字第0142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维、XX、重庆升辉物业开发有限公司、杨斌、杨晓、杨瑗齐、肖兴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经四查程序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现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渝0108执81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苏永红审判员 曾 彦审判员 胡凯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肖云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