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执29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郭小东与榆林市合诚驾驶员咨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小东,榆林市合诚驾驶员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2915号申请执行人郭小东被执行人榆林市合诚驾驶员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军利申请执行人郭小东与被执行人榆林市合诚驾驶员咨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45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郭小东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水电施工费人民币95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1月3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4.75%计算)。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并要求被执行人担案件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44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郭小东也称还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待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29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毅审 判 员 杨文林代理审判员 周利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朱虎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