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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3刑初11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熊华林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华林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03刑初1184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华林,男,1975年4月26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初中文化,公司职员,户籍地本市江汉区,现住本市江岸区。因本案于2016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逮捕。辩护人宋程洲,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江检公诉刑诉(2016)1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华林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冬、被告人熊华林及其辩护人宋程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28日11时许,公安人员将被告人熊华林传唤至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江汉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接受调查。办案民警在对被告人熊华林进行人身检查时,从其随身携带的双肩包内查获仿六四手枪1支。经鉴定,上述手枪系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手枪,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公安机关的抓获及破案经过、户籍资料、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等书证,物证检验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熊华林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1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熊华林归案后如���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熊华林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被告人熊华林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的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熊华林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8日起至2016年11月27日止)。二、公安机关扣押的非军用枪支1支,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曾望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飞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