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7刑初001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胡宁福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27刑初00188号公诉机关磐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因本案于2016年10月13日被取保候审。磐安县人民检察院以磐检公诉刑诉(2016)1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妮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2日19时40分,被告人胡某酒后驾驶一辆牌号为浙G×××××普通二轮摩托车从磐安县月山路往磐安县南街行驶,途经磐安县安文镇壶厅一路46号门前路段时,被磐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测试,胡某体内酒精含量为90mg/100ml;经鉴定,该涉案被告人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9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检验报告,血样提取登记表及视频、现场呼气测试视频,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户籍证明,查获经过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胡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王军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林柳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