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8民初39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留信用社与冯开科、冯书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留信用社,冯开科,冯书记,刘艳艳,刘梅各,冯同学,陈玉春,郭文亮,刘桂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民初3949号原告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留信用社。组织机构代码证:874231053。地址:濮阳县采油一厂东侧路南。负责人任增远,系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孙会娟,系该社法律顾问。被告冯开科,男,汉族,1974年10月9日出生,住濮阳县。被告冯书记,男,汉族,1967年10月18日出生,住濮阳县。被告刘艳艳,女,汉族,1983年1月20日出生,住濮阳县。被告刘梅各,女,汉族,1966年8月26日出生,住濮阳县。被告冯同学,男,汉族,1962年10月18日出生,住��阳县。被告陈玉春,女,汉族,1960年12月14日出生,住濮阳县。被告郭文亮,男,汉族,1974年10月10日出生,住濮阳县。被告刘桂红,女,汉族,1974年4月4日出生,住濮阳县。原告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留信用社(以下简称文留信用社)诉被告冯开科、刘艳艳、冯书记、刘梅各、冯同学、陈玉春、郭文亮、刘桂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按照原告文留信用社提供的被告刘桂红的地址无法向其送达诉讼文书,原告文留信用社不能及时更改补充,又不交纳公告费用,致使本案无法进行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留信用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79元,���院予以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房朝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倩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