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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02民初18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白银永正标准件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新北重专用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银永正标准件有限公司,甘肃新北重专用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402民初1886号原告:白银永正标准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召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社峰,男,该公��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崇毓,女,甘肃法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肃新北重专用车有限公司(缺席)。原告白银永正标准件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新北重专用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银永正标准件有限公司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甘肃新北重专用车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银永正标准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货款236834.80元、利息14210.08元(年利率6%,按一年计算),合计251044.88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从原告处采购材料,2012年4月至2014年8月,被告陆续从原告处采购货物,货款一直没有按时支付,至今被告尚拖欠原告货款236834.80元未付,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甘肃新北重专用车有限公司既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材料。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即《增值税发票》10张、《销货清单》1组及《供货汇总单》14张,以上证据形成证据链条,相互印证,对证据的证明力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3月27日至2014年8月25日期间,原告陆续向被告销售弹簧垫、螺母、千斤顶、插线板、油漆等五金材料,价值共计507166.9元,2012年3月29日至2013年8月6日原告向被告提供10张增值税发票,价税合计507166.9元。截止2015年4月被告拖欠原告货款236834.80元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销售货物,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原告向被告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负有全额支付货款义务,被告在收到原告货物后只给付了部分货款,剩余货款236834.80元至今未付,被告属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36834.80元之主张,证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关于利息之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规定,以每日0.175‰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同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的规定和原告最后一次销货清��的日期即2014年8月25日为被告逾期付款利息计算,一年的利息为236834.8元×0.175‰/天×365天=15127.82元,现原告主张的利息数额14210.08元低于上述数额,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14210.08元之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甘肃新北重专用车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白银永正标准件有限公司货款236834.8元、利息14210.08元,合计251044.8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理费2533元,保全费1795元,由被告甘肃新北重专用车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有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寇鹏飞附:法律释明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付款违约金或者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准,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