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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行终5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廖昌海诉都江堰市人民政府其他行政管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廖昌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行终579号上诉人廖昌海,男,汉族,1948年2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上诉人廖昌海因诉都江堰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都江堰市政府)其他行政管理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行初24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裁定载明,起诉人廖昌海诉都江堰市政府称:都江堰市政府于1998年6月28日向各乡、镇发出的都委发〔1998〕44号《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因起诉人所在村组按照《通知》有关条款执行,导致起诉人家庭成员应得的征地补偿费被截留、承包地被收回。起诉人认为都江堰市政府未按照《成都市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的要求,将《通知》在公布后十五日内报成都市人民政府备案审查,违反法律规定。请求确认都江堰市政府与中共都江堰市委制定的都委发〔1998〕44号《通知》未经成都市人民政府备案审查的行为违法。原审法院认为,起诉人廖昌海诉请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对廖昌海的起诉不予立案。上诉人廖昌海上诉称:其起诉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原审法院没有释明更改诉讼请求,违反法定程序。请求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01行初244号行政裁定,将该案发回重审。同时,增加诉请二审法院审查都委发〔1998〕44号《通知》的合法性。本院认为,中共都江堰市委、都江堰市政府于1998年印发的都委发〔1998〕44号《通知》系市委制定的文件,不是都江堰市政府所发的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成都市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的应备案文件范围,也不是都江堰市政府对上诉人廖昌海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廖昌海诉请人民法院起诉确认该《通知》文件未经成都市人民政府备案审查违法,该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裁定对廖昌海的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廖昌海在二审期间增加对中共都江堰市委和都江堰市政府制定的都委发〔1998〕44号《通知》进行审查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廖昌海的诉讼请求明确、具体,不符合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的规定,其所提上诉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军代理审判员  伍平会代理审判员  刘洪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谭书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