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421民初8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山西中德管业有限公司诉山西园中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中德管业有限公司,山西园中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21民初890号原告:山西中德管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桂兰职务:总经理住址:山西省长治市城区机械工业园区。被告:山西园中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勇峰职务:董事长住址:山西省长治县迎宾东街迎宾家园第一幢一单元四层D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中德管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园中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山西中德管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西中德管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中德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01元,减半收取2700.5元,由原告山西中德管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韩 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