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28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卢伍英与范荣德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胜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伍英,范荣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8执55号申请执行人:卢伍英。被执行人:范荣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卢伍英与被执行人范荣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范荣德履行了标的款人民币10000元,余下标的款至今仍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范荣德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卢伍英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革审判员 蒙桂笙审判员 谭代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曾令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