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91民初28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尹瑞华与简尾仔、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瑞华,简尾仔,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民初2846号原告尹瑞华,女,196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委托代理人张申涛,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简尾仔,男,197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被告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东环路1518号新苏大厦604室。负责人陈思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倪金林,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国栋,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尹瑞华与被告简尾仔、深圳瑞和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瑞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6元,减半收取363元,由原告尹瑞华负担。审 判 长 梁 珍代理审判员 常美林人民陪审员 魏林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方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