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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民终10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何敢光、薛建平与王东胜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东胜,何敢光,薛建平,建瓯市小松镇上元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民终10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东胜,男,197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善乐,男,公务员,住建瓯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敢光,男,196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雄英,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俐,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薛建平,男,197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雄英,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俐,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第三人:建瓯市小松镇上元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建瓯市小松镇上元村。主要负责人:陈志忠,主任。上诉人王东胜因与被上诉人何敢光、薛进平,原审第三人建瓯市小松镇上元村民委员会合伙纠纷一案,不服建瓯市人民法院(2016)闽0783民初3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建瓯市人民法院(2016)闽0783民初35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建瓯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东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921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陈君精审 判 员  黄晓健代理审判员  刘冬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任云卿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