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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04执1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长春帝博科技有限公司与吉林市富康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帝博科技有限公司,吉林市富康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04执161号(2016)吉0204执1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长春帝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吉林市富康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申请执行人长春帝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吉林市富康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4日作出(2015)吉中民三终字第31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主文内容:一、上诉人吉林市富康木业有限公司给付上诉人长春帝博科技有限公司货款本息合计80万元,并于2016年1月30日前付清;如上诉人吉林市富康木业有限公司未按期付清,则给付上诉人长春帝博科技有限公司货款本息合计120万元,并于2016年2月末前付清。二、一审案件受理费15,866.00元、保全费5,000.00元,合计20,866.00元,由上诉人长春帝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913.50元(已减半计算),由上诉人长春帝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489.50元(已减半计算),由上诉人吉林市富康木业有限公司负担。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长春帝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给付货款并支付利息的义务。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中的存款人民币930,000.00元(货款本金626,818.00元、利息288,782.00元、执行费14,400.00元),申请执行人收到全部执行款后,向本院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204执161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费14,400.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学智审判员  张亚民审判员  闫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沈佳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