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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02民初32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四川合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谭祖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合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谭祖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02民初3291号原告四川合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攀枝花市东区大河北路六村1-7号。统一代码91510402797880198J。法定代表人舒星原。委托代理人黄馨慧,四川渡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执业号15104021511594444。委托代理人庞琴,女,1978年1月14日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攀枝花市东区。被告谭祖勇,男,住攀枝花市东区(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合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谭祖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攀枝花市合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合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合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四川合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欧阳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倪为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