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衢江执民字第9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浙江江山农村合作银行、姜小强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江山农村合作银行,姜小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衢江执民字第92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江山农村合作银行被执行人姜小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衢江商初字第01850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姜小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姜小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姜小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姜小强(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61的存款人民币23127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新涛AUT())O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建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