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2民终32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宁波五星贝贝儿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宁波三鼎玩具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波五星贝贝儿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宁波三鼎玩具有限公司,慈溪市华鑫车业有限公司,慈溪市赛马车配有限公司,徐建迪,岑孟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民终326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宁波五星贝贝儿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崇寿镇三洋村)。法定代表人:徐建迪,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住所地:慈溪市白沙路街道新城大道北路*******号。代表人:陈培梁,该支行行长。一审被告:宁波三鼎玩具有限公司(系港商独资企业)。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机电路**号。法定代表人:徐仲波,该公司董事长。一审被告:慈溪市华鑫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胜山镇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方平英,该公司执行董事。一审被告:慈溪市赛马车配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杭州湾新区滨海三路***号。法定代表人:方观治,该公司执行董事。一审被告:徐建迪。一审被告:岑孟君。上诉人宁波五星贝贝儿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等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不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16)浙0282民初2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宁波五星贝贝儿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在收到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宁波五星贝贝儿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魏金汉审 判 员  周 娜代理审判员  吴文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