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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6民初27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王英诉杨成、杨兴兰、郭小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英,杨成,杨兴兰,郭小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6民初2733号原告王英,女,1977年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个体。被告杨成,男,汉族,现住现住乌审旗嘎鲁图镇,无业。被告杨兴兰,女,现住乌审旗嘎鲁图镇,无业。被告郭小静,女,现住陕西省靖边县,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英诉被告杨成、杨兴兰、郭小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英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英撤回对被告杨城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戴文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布 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