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执80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某权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来印刷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来品牌创意艺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权,深圳市某来印刷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来品牌创意艺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8037号申请执行人朱某权,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五华县。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来印刷有限公司,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谢某珍。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来品牌创意艺术有限公司,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袁某林。申请执行人朱某权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来印刷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来品牌创意艺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坂田)案[2016]393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来印刷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执行人工资36350元(民币,下同),请求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来品牌创意艺术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工资61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现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来品牌创意艺术有限公司主动将61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来品牌创意艺术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来印刷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及多家银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来印刷有限公司已搬离登记地址,下落不明。上述查证结果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来印刷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来印刷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来印刷有限公司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来印刷有限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坂田)案[2016]393号仲裁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汪泽洪执行员 李琼玲执行员 张 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