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4执5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王国旗与武汉市港龙运输有限公司蔡甸分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旗,武汉市港龙运输有限公司蔡甸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4执585号申请执行人王国旗。被执行人武汉市港龙运输有限公司蔡甸分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国旗与被执行人武汉市港龙运输有限公司蔡甸分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且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114民初2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清 红审判员 蔡 胜 利审判员 欧阳世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