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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21执14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徐婆子与刘茂会、熊友花人格权纠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婆子,刘茂会,熊友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21执14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婆子,女,汉族,1940年10月4日出生,江西省南昌县人,住南昌县。被执行人:刘茂会,男,汉族,1974年4月24日出生,江西省南昌县人,住南昌县。被执行人:熊友花,女,汉族,1969年2月8日出生,江西省南昌县人,住南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121民初1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14日向被执行人刘茂会、熊友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茂会、熊友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茂会、熊友花银行存款、收入16351.09元及逾期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肖翠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 涛 来自: